施工合同书
(示范文本 适用于小型维修改造项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湖北大学 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文件及解释
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补充协议(如有);4.招标文件;5.图纸;6.清单;7.投标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出具开工通知单为准,施工有效期 日历天。
竣工日期:开工之日起 天内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发包方验收。
六、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中标价,含税)。
(小写):¥ 。
七、工程结算
(一)本合同为 综合单价 合同。项目的结算方式为:中标合同价±变更部分审核价(以上皆为含税价)。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所有设计变更须经发包方认定据实签证结算(负责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签证单为有效签证单)。项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二)工程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缺陷处理完、办理完工程竣工所有手续),且结清施工水电费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80 %(不包括暂列金和增加工程量);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 98.5 %,剩余 1.5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14天内办理支付手续,不计利息。
(三)承包人要求付清工程款应提交下列单据和文件:
(1)承包方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2)国家规定的有效发票;
(3)合同复印件;
(4)竣工验收报告;
(5)发包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
(6)其他资料。
(四)如果审减额超出送审工程造价的5%,超出5%以外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八、双方一般责任
(一)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驻现场全权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2、若发包方代表变更,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变更后的代表继续承担前任的责任和承诺。
(二)发包方应完成以下工作
1、督促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协调解决工程施工所需水电接入,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3、跟踪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
4、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据实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用;
6、监督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按规范程序完成工程施工。
(三)承包人代表
1、承包人驻现场全权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2、若承包人代表变更,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后,由变更后的代表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四)承包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1、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遵守发包方管理规定和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各类人员应自觉遵守发包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和纠察,不得在施工现场发生违反社会治安规定等违法行为,夜间超过作业时间内,应提前通知发包方并经发包方同意。
2、遵守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交通、环境卫生、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开工报告报发包方批准后开工施工现场按发包方指定的位置堆放材料、搭设临时设施、不准乱搭、乱放,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建设场地必须用围墙(档)隔离。竣工后,承包人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
4、施工机械和所有机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线、临近建筑物、道路、树木等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施工现场的看守、警卫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按期向发包方提供工程进度、施工计划、各项质量保证体系报表,确保工程质量。
九、质量保证与验收
(一)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验,并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二)该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现行的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验评标准,由发包方负责现场工程监理。
(三)承包人应设工程专职资料员,负责填各种有关验评表格和收集整理技术资料。验收前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发包方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价的5%赔偿金,竣工资料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决算审计程序。
(四)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验收部位,承包人预验后,提前2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手续后,承包人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作。
(五)发包方收到承包人要求对隐蔽工程验收的书面通知后,发包方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对于未验收合格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发包方要求予以整改。
(六)竣工验收:发包方收到承包人要求对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后,发包方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对于未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发包方要求予以整改。
十、质量保修情况
(一)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水电安装工程质保期为二年、防水工程质保期为五年)。
(二)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如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派人修理,发包人可自行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三)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质量。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产生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材料供应
(一)全部施工材料必须经发包方看样同意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其中对于主材料,承包人须提供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价格,经发包方签字确认后方可采购。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或材料检验单。
(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不合格材料,否则发包方有权对所需材料自行采购,所需经费按预算中的材料价格从工程款中扣除。未经发包方认可或未按合同及技术文件要求施工的主要材料,按原有要求的标准材料价格给予不超过5%处罚或责成施工单位返工。
十二、违约责任及违约扣罚标准
1、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工的(不可抗力除外),延期交付违约金为每迟交一天,发包方有权按合同金额从合同款中扣除延期交付违约金0.5‰,延期交付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2、若承包人延期交付使用达10天以上的,承包人除应按本条第1款约定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外,若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方所受的损失。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延期交付10天以上,应提前向发包方书面说明。
3、由于承包人违约所产生的各类违约金等费用,发包方有权优先从进度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担保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4、发包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延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逾期支付合同金额的1%。
十三、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四、其他事项
(一)安全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管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本工程承包人不得转包、分包和临时雇用无建筑合格证的人员上岗施工。若发现承包人违约或未经发包方同意无故停工累计达5天以上,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承包人立即退场,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工程担保。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方叁份,承包人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